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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14年,仍被追责!

住建法律 2021-06-10

文章来源:厦门中院、工程辞典,住建法律综合整理关注福利:小编整理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以及民法典全文、新旧对照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字“刑事诉讼”“民法典”即可提取


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距离其担任项目经理已经过去了14年!


2006年,杨某作为某商业广场装饰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对该项目C区坡屋面进行施工时,擅自更改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浆卧瓦层钢筋网且未采取其他技术措施。


就是这一错误指令,10年后带走了两条无辜的生命,也给他带来了刑事处罚!  


2017年3月3日,该区域坡屋面发生滑落事故,致使2人因较大硬物砸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在水泥砂浆卧瓦层内未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设置Φ6@500X500钢筋网,造成缺少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卧瓦层与层面混凝土板之间没有任何结构性连接,是导致水泥砂浆卧瓦层整体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18年9月4日,杨某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鉴于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2020年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责任制,不是说说而已!各级管理人员务必不要存侥幸心理!



杨xx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现系江苏某公司副总经理。

  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9月4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涛,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未办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云上法庭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间,被告人杨xx任某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商业广场装饰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是该项目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对某商业广场项目的C区坡屋面进行施工时,擅自更改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浆卧瓦层钢筋网且未采取其他技术措施。

  2017年3月3日,该区域坡屋面发生滑落事故,致使被害人陈某1、黄某(男,2000年2月9日出生,案发时17周岁)因较大硬物砸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在水泥砂浆卧瓦层内未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设置Φ6@500X500钢筋网,造成缺少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卧瓦层与层面混凝土板之间没有任何结构性连接,是导致水泥砂浆卧瓦层整体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杨xx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xx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家属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赔偿被害人黄某的家属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宣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不持异议。


  本案有被告人杨xx的供述、辩解,设计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调查报告、尸表检验情况报告,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证人蒋某、林某、程某、王某1、吴某、王某2、魏某、张某、李某1、李某2、陈某2等人的证言,房地产估价报告,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和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之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黄某等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汪漳龙

  人民陪审员肖丽惠

  人民陪审员吴梓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温梦霏



一、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所谓终身追责,就是指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和)直接责任人员失职失责,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将因此被追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就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和)直接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表明了履职的时间有长短,追责的时间却没有期限,只要失职失责了,就随时会被追责。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追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和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的情形:


1、履职尽责不到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章列出了其详细职责清单;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虽然到目前为止,政府并没有出台国企央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并不妨碍实施对央企国企甚至是私企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一声巨响,一片焦土,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追责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身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包括国企、央企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中层生产管理者终身追责

既然开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追责的先河,对企业管生产、管安全的中层管理者终身追责自然会接踵而至。追责原因还是一样,在其任上,失职失责,自己亲手种下的或自己遗留下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导火索。

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A、B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 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事故调查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有7人,其中包括京日东大公司管生产和管安全的有: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班长,全面负责 B 班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方勇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1月23 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勇忠于2019年4月辞职,历任涉事企业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事故调查组查明,方勇忠2006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而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另外,方勇忠2018年(倒推一下,估计当时其职位是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因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就是说,方勇忠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建设,导致遗留下终身隐患;另外,在负责建设冷藏库时,燃气管道阀门等设置安装不合规范,并且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因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为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源头隐患是方勇忠种下的,即使在其辞职8个月至事故发生,即使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管理人员、液化气站、当地政府、政府燃气和供热监管、政府安全监管、政府市场监管、消防都未发现并消除这些重大事故隐患,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京日东大公司生产(设备)部长方勇忠,作为企业中层生产管理者,因失职失责,遗留先天性重大事故隐患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辞职8个月后,成了企业中层生产管理者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第一人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的罪名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十六:环境污染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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